欧阳过有一个苹果,杨康想要这个苹果。对欧阳过来说,苹果值0.5元,这就意味着对她来说,要苹果还是不要苹果而换回0.5元是没有区别的。对杨康来说,苹果值1元。结果杨康花了0.75元买到了苹果。
这是一个平常得称不上故事的故事。我想用它来说明什么叫作效用。这个苹果对欧阳过来说只值0.5元,这就是这个苹果对欧阳过的效用。交易的结果是欧阳过得到了0.75元,所以他的效用增加了0.25元。同理,杨过的效用也增加了0.25元。通过这次交易,他们两个人的效用都增加了,都有了收益。这时我们说,这次买卖是有效率的。而效率,是经济学的首要目标。但这会有如下问题:
为什么同一个苹果对欧阳过就只值0.5元而对杨康就值1元?换而言之,为什么效用是主观的?对马克思太过熟悉的中国读者尤其会问:这不符合马克思说的价值理论啊!回答这个问题,我必须首先说服你接受经济学的那个基本预设:人是理性的。
理性人,是说人会根据一件事情对自己是不是有好处,从而决定是去做还是不做。这似乎是常识,却也不无疑问:我们似乎经常做不理性的事。但我还是希望你同意:人一般来说还是理性的。不可理喻的人和不可理喻的时候毕竟是少数。况且,对于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来讲,如果我们认为人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也即无法进行预测和研究的,那也就意味着全部社会科学都将是对牛弹琴,那我也就没必要在这里讲这个故事了。
好吧,既然人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人能够自己判断某件物品对自己的效用,效用是主观的。同时理性的人会分析自己的成本与收益,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换言之,他在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就这次买卖而言,欧阳过一定是觉得通过这个交易他得到了好处,所以他才答应这个交易。而杨康也没有理由不是这么想的。也就是说,在这个交易中,双方的收益都大于成本,都实现了效用的增加。这就是效率。故事中的价格可以没有:我们完全可以假设欧阳过拿苹果跟杨康换了一个梨。价格或者说是金钱只是在市场经济里用来测量效用的一个指标,它不够精确也未必能普遍适用,但我们目前还没有别的更好的指标。我们也可以假设杨康买这个苹果并非因为他爱吃苹果,而是对欧阳过别有所求,但答案仍然是一样的:他们都获得了好处。推而广之,我们可以把苹果换成其它财物,或是某种服务,某种享受,进而是某种权利。所有这些情况下这个故事并没有实质变化:人只会去做也必然会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通过自由交换,财物也好,权利也好,会流向更能利用它们因而更有效用的人手中。交易不断进行,全部的资源就都找到了最能发挥其作用的主人。一个有利于双方的交易不断重复,最终有利于全社会。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自由交换总是有效率的。这就是经济学上的亚当斯密定理。反过来,计划分配可能是难以保证效率的,因为它实际上是由一个第三方来替当事人决定他的喜好,即这个第三方要来判断杨康是不是喜欢吃苹果。而显然他未必能胜任此事。更何况他也是理性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可能他确实知道杨康需要这个苹果,但他更愿意把苹果留给自己。这就像包办婚姻总是不如自由恋爱令人满意一样。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有关法律的推论:如果法律要追求效率,它应该保护自由交易。而要使这个苹果的故事实现,法律首先应该确定欧阳过对这个苹果拥有所有权,然后促使他俩的交易能够实现,并保护交易实现后杨康对这个苹果的所有权。而学过法律的人会发现,那就是物权法与债权法——民法的精髓所在。
这是一个简单但意味深长的故事。接下来的讲述中,我们会不断重温这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