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在“苹果的故事”中,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杨康从欧阳过这里偷走了这个苹果,岂不是同样也能产生0.5元的收益。那偷盗行为岂不是应该鼓励?最懒的回答是:效率不是我们唯一的目标。但我希望让你看到,偷盗仍然是没效率的,如果我们能看得更长远一点的话。
从偷苹果中尝到甜头的杨康开始以偷盗为业,他觉得很幸运,因为生活在一个并不惩罚偷盗的国度。但他马上就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因为有更多的人跻身于“这份很有前途的职业”。于是一方面,竞争更激烈了,街上的小偷甚至比可下手的对象还多;另一方面,人们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于是偷盗从一件一本万利的事,变成了成本非常之高的营生。其成本逐渐高到接近被偷到手的财物的价值(当然不会超过,否则偷盗就成了亏本生意,小偷也是理性人,他当然不会跟自己过不去了)。两相抵销,失主的损失成了净损失。就这样,通过市场竞争,偷盗成了一件有害无益的事情。职业小偷杨康的日子惨不忍睹,而其它同行也好不到哪去。
有两种衡量效率的标准,一种叫帕累托改进:一件事没有使任何人变得更糟,而至少使一个人变得更好,那么这是有效率的,或者说是实现了效率的增进。而自由交易显然符合这一标准,因为它使相关各方都得到了好处。如果已经不能够在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使一个人的情况改善,就被称为“帕累托最优”。在现实中,这一标准太过苛刻,于是我们经常使用另一个效率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它是说一件事各方的效用总和增加了,那么即使其中有人的情况变糟了,那也是有效率的。此时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而使大家都得到好处,但这未必会实现。所以这又叫做潜在的帕累托改进。
现在我们用这个较低的效率标准来衡量一下杨康的偷盗行为。从表面上看,如果这个小偷更需要这个苹果的话,盗窃确实在总体上可能增进效用。但其实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首先我们没有理由设想全世界就只有这个小偷对这个苹果的估价最高。只要还有其它更高的估价者,那么通过自由交换,这个苹果早就到了其它更需要它的手里了。所以小偷不会比苹果的现有主人更需要这个苹果。其次,正如同我们在杨康的经历中看到的,在竞争的情况下,盗窃行为的收益会下降,直到接近于零。而受害者的损失则成了一个净损失。因此盗窃是毫无效率可言的(虽然,证明偷盗不好似乎是一件可笑的事情)。对经济学家而言,这种行为叫作“寻租”——通过花费一定的资源把别人的财富转移给自己。作为非自愿的财富转移,寻租是自由交易的反面。
将小偷与政府相比似乎不太合适。但我们来考虑一个常见的政府行为,比如一个烟草销售的许可证。这个许可证能给一个经营者带来10万元的利润,即这个许可证就值10万元(这10万元当然只能是来自消费者那里),那么很明显,只要花费不低于10万元,经营者一定会采取手段争取。这就是许可证制度类似于寻租的地方:经营者在此可以通过政府从他人处攫取10万元。我们再往下分析。许可证是有限的(如果是无限的,则没有必要设立许可了),而竞争者会趋于无限(谁会笨到有钱不去挣呢?)。结果是,竞争者们争相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得许可证,公关、游说、贿赂,各种中国人常见的违法或者不太违法的手段竞相登场,直至取得许可证的成本接近10万元。当然,有人会说,我们会打击贪污受贿。但是,这种打击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执法成本。把一个贪官或行贿者抓起来,对政府和对他本人都没有好处。这10万元中,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会变成无可弥补的净损失,这也是一个无效率的结局。
事实上,小偷与政府可以代表两种典型的寻租手段。或是通过私人手段强迫他人转移财富,如抢劫、诈骗;或是通过强制权力获得他人财富,如许可审批(当然,不是所有许可都是无效率的,因为可能有其它的效果需要综合考虑,且执法成本可能不是很大)。法律要维护市场经济,必须打击和避免寻租。大法官霍姆斯曾说: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有收益的,否则都没有必要进行财富的转移。我们不妨再次重复第一个故事的结论:自由交换才是有效率的。